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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姆和雇主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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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保姆和雇主间的关系
- 服务类别
- 金牌保姆
- 服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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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保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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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清洁间的标准
1、保洁清洁间的标准
①保洁清洁间的地面应每日拖洗,拖洗时应用清水及洗洁精,清洁后应用清水冲洗干净;
②清洁间内的墙面、地面及家具表面,应每周擦拭一次,擦拭时应用洗洁精及清水擦拭;
③清洁间内的窗户及玻璃表面,应每月擦拭一次,擦拭时应用洗洁精及清水擦拭;
④清洁间内的家具、墙面、地面及电器设备,应每月清洁一次,清洁时应用洗洁精及清水清洁。
⑤清洁间内的地面及墙壁应每半年涂刷一次,涂刷时应用清水及洗洁精清洁。
家庭保姆一天流程
1. 早上:
(1)醒来后给小孩做早餐,确保小孩吃饱;
(2)给小孩洗澡,帮助小孩穿衣;
(3)给小孩做一些早晨活动,如唱歌、跳舞等;
2. 中午:
(1)给小孩准备午餐,确保小孩吃饱;
(2)帮助小孩做一些家庭作业;
(3)给小孩做一些中午活动,如看电视、玩游戏等;
3. 下午:
(1)给小孩准备下午茶,确保小孩吃饱;
(2)帮助小孩做一些家庭作业;
(3)给小孩做一些下午活动,如散步、阅读等;
4. 晚上:
(1)给小孩准备晚餐,确保小孩吃饱;
(2)帮助小孩做一些家庭作业;
(3)给小孩做一些晚上活动,如看书、玩游戏等;
(4)帮助小孩洗澡,帮助小孩穿睡衣;
(5)睡前给小孩讲故事,让小孩安心入睡。
保洁间标准化
保洁间的标准化包括:
一、环境标准:
1、保洁间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2、保洁间应设置洁净、安全、舒适、明亮的空间;
3、保洁间应设置洁净的室内地面,地面应无积水,并保持洁净;
4、保洁间应设置洁净的室内墙壁,墙壁应无污渍,并保持洁净;
5、保洁间应设置洁净的室内空气,应确保室内无异味;
6、保洁间应设置洁净的室内照明,应确保室内照明良好;
7、保洁间应设置洁净的室内地毯,地毯应无污渍,并保持洁净;
8、保洁间应设置洁净的室内家具,家具应无污渍,并保持洁净;
二、设备标准:
1、保洁间应设置洁净的清洁设备,设备应无污渍,并保持洁净;
2、保洁间应设置洁净的清洁用具,清洁用具应无污渍,并保持洁净;
3、保洁间应设置洁净的清洁用品,清洁用品应无污渍,并保持洁净;
4、保洁间应设置洁净的清洁药剂,清洁药剂应无污渍,并保持洁净;
5、保洁间应设置洁净的清洁工具,清洁工具应无污渍,并保持洁净;
6、保洁间应设置洁净的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无污渍,并保持洁净;
三、人员标准:
1、保洁人员应具备清洁技能;
2、保洁人员应穿着洁净的工作服;
3、保洁人员应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4、保洁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
5、保洁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洁任务;
6、保洁人员应做好清洁记录。
高端家庭保姆服务标准
1. 家庭保姆的工作内容:
(1)负责家庭日常的清洁卫生;
(2)负责家庭日常的管理和安排;
(3)负责家庭日常的烹饪;
(4)负责家庭日常的购物;
(5)负责家庭日常的洗衣服务;
(6)负责家庭日常的家务活;
(7)负责家庭日常的护理和照料。
2. 家庭保姆的任职要求:
(1)有一定的家庭管理经验;
(2)有一定的烹饪能力;
(3)有一定的护理能力;
(4)有一定的购物能力;
(5)有一定的家务活能力;
(6)有一定的清洁卫生能力;
(7)有一定的洗衣服务能力;
(8)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9)有良好的礼仪行为。
金牌保姆概述
法律主观:
保姆与雇主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吗 案例:最近, 上海 徐汇 法院 审理了一起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案件中,A请了个保姆B来照顾她脑瘫的儿子,一天,A夫妇上班去了,家里只有保姆和她的儿子,有人敲门,保姆打开了房门,进来的是一个入室 抢劫 的歹徒,歹徒把上前阻拦的保姆杀害。因歹徒已被执行了 死刑 ,保姆的家人状告A请求其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A赔偿16万余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服务合同关系?因为雇佣合同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 劳务合同 关系适用公平原则。 然而,虽然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实现都是约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其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而且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安全、简单,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承担属于严格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则对雇主显失公平。难怪本案原告说“我没听说谁家请保姆还得给保姆配个保安”。 根据 律师观点,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实际上,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正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特定关系,决定了雇佣关系具有区别于其它关系的显著特点:
1、雇员的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2、雇员对雇主有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
3、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
4、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雇佣关系区别于其它关系的基础,这也是雇主对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选择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法院就是以此做出上述判决的。 因此,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您好!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虽然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实现都是约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其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而且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安全、简单,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承担属于严格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则对雇主显失公平。因此,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所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于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谢谢阅读!
法律分析: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虽然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您好,法律实践中,一般认为保姆与主人之间属于服务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 因此,不受劳动法调整.
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实现都是约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其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而且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安全、简单,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承担属于严格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则对雇主显失公平。因此,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
所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于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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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有条件的家庭会聘请保姆照顾老人,保姆和雇主是雇佣关系,雇主请保姆想得到良好的服务,保姆付出了劳动得到了报酬,可以说这是一种共赢的局面。
彭芳有苦难言,撵不走保姆在于父亲的懦弱和不负责任,因为直接雇佣关系是父亲和肖爱英,这笔工资也由父亲支付,彭芳并非直接雇主,她不管怎么着急怎么撵,只要父亲不强硬,就没办法。
小编说:其实,雇主和保姆之间的关系很简单,就是普普通通的雇佣关系。雇主付出金钱,请保姆来工作,保姆付出劳动为雇主服务,虽说大家都是平等的,但是人与人之间交往,彼此尊重是很重要的,除了彼此尊重之外,也要摆清楚自己的位置。作为雇主,不要对保姆颐指气使,保姆也要摆正自己的心态。雇主请你来,是希望你能够帮助家里分担家务事,而不是请你来给自己的家当家作主的。如果保姆没完没了的给雇主提要求,那么雇主何必要请你来工作呢?而且这些工作雇主都自己能够完成的话,请保姆又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保姆只是一份工作,雇主对待保姆要有应有的尊重,保姆也是需要尊严的,雇主和保姆好好相处,两者的雇佣关系才能长久。如果雇主对保姆过于苛刻,那么很容易给保姆太多的心理压力,对于雇主也不是一件好事。
雇主和保姆之间就应该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有些保姆和雇主之间只会口头协议,也有可能是人情关系,有可能是面子关系,所以只需要口头协商好,就成为了雇佣关系,但我要求必须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否则就不会从事。
国家现有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能通过家庭雇主和保姆双方事先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在法定休假日,雇主没有安排阿姨休假的,家庭保姆根据《劳动法》向雇主索要3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月嫂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应依照《民法》调整而不适用《劳动法》。
家政服务人员如果是自己和雇主签订的合同,就不存在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服务关系,如果是经过家政中介公司,和中介公司签约,那么,服务员就是家政公司员工。
因此,法定休假日保姆能不能有双倍的工资,只能是雇主和保姆要么事先约定好,要么双方协商解决。
因为家庭保姆和雇主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一种雇用关系,所以尽管相关劳动法规规定了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可享受三倍或双倍工资,但适应的只是劳动关系,而雇用关系在劳动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支付加班费。
假如当初在雇用合同中约定了节日加班费,雇主则应向保姆支付加班费,假如当初合同里没有相关约定,雇主则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
雇主与保姆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家务服务雇佣关系,不同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发生伤害纠纷,不能适用劳动法。而只能依据过错原则,来判定双方该承担的责任。
通过我国市场上成立的家政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体环境下全体民众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生活条件还是越来越好了,平时也就是因为忙于工作,所以家里面的老人和小孩可能才需要保姆来专门照顾的,可是雇主和保姆之间的这种关系有些人比较疑惑的问题是,在我国保姆属于劳动关系吗?
一、雇主和保姆属于劳动关系吗?
雇主与保姆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家务服务雇佣关系,不同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发生伤害纠纷,不能适用劳动法。而只能依据过错原则,来判定双方该承担的责任。
雇主与保姆之间,实际上是民事服务合同关系。我们国家把家庭保姆排除在劳动法之外的。很多人以为家庭保姆工作时间受伤,就算工伤,雇主和保姆是劳动关系是错的,这是个误区。
雇主与保姆之间产生纠纷,只能算是民事争议。现实中,很多人混淆了这个法律关系,常常用劳动法的一些规定,来看待双方之间的纠纷。而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是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不管你是24小时保姆,还是钟点工。保姆摔伤后雇主要承担责任,必须是雇主有过错。或者保姆因工作而受伤,这是基本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劳动关系的属性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2、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保姆其实和家政服务公司之间才是属于事实的劳动关系的,雇主和保姆之间是属于一种民事服务合同的关系,而且也不见得所有的保姆都是从家政公司当中聘请的,有些保姆也可能就是让老家的朋友找人给介绍的,保姆和雇主之间的这种关系和劳动关系呈现出来的一些特征有很大的差异。
保姆和雇主是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法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保姆不能向雇主主张替自己缴纳社保,因为雇主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家庭雇主没有劳动法的主体资格。
给雇主说明情况后,配合单位协调好工作后离开。
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虽然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
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实现都是约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其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