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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劳务合同纠纷
- 中文名
- 家政劳务合同纠纷
- 服务类别
- 金牌保姆
- 服务介绍
- 家政金牌保姆热情服务、不住家保姆、住家保姆,月嫂保姆家政服务
金牌保姆简介
金牌保姆 家政公司
金牌保姆
家政服务合同标准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甲方(消费者):
乙方(服务商):
就乙方提供的家政服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家政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家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清洁:包括室内外清洁、地板打蜡、窗户清洗、家具抛光、洗衣服务等;
(2)家庭保洁:包括家庭保洁、家电清洗、空调清洗、地毯清洗、沙发清洗等;
(3)家庭维修:包括家具维修、电器维修、水电维修、管道维修等;
(4)家庭养护:包括家具养护、室内外装饰、家电保养、空调保养、家电安装等;
(5)其他家政服务:包括宠物照看、家庭营养配餐、家庭搬运等。
第三条 服务方式
(1)甲方需提供乙方服务的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地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
(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提供服务;
(4)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辅助材料;
(5)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妥善处理甲方的物品;
(6)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妥善处理甲方的物品;
(7)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8)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
(9)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给予乙方必要的报酬;
(10)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服务价格
(1)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
(2)价格不包括家庭材料;
(3)服务价格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具体以乙方结算为准;
(4)如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以收取甲方押金;
(5)如乙方服务未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服务或者退还服务费;
(6)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
标准家政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乙方:
甲方是一家专业提供家政服务的公司,乙方是一家需要家政服务的家庭。两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家政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家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洗衣、烹饪、月嫂、育婴、管家等服务。
2. 乙方需要的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由乙方提出,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服务。
二、服务时间
1. 甲方提供的服务时间由乙方提出,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服务。
2. 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时变更服务时间,但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服务人员。
三、服务费用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家政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2. 乙方如果提前24小时取消服务,则乙方不再支付服务费用。
四、服务质量
1. 甲方有义务提供高质量的家政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满足乙方的需求。
2. 如果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服务,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重新提供服务。
五、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甲方提供服务完毕之日起终止。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家政服务标准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家政服务,具体内容为:
(1)家庭清洁:包括厨房、卫生间、客厅等室内空间的清洁;
(2)家庭保洁:包括室内空间的日常保洁;
(3)家庭维护:包括家具、家电等家庭设施的维护;
(4)家庭洗衣:包括家庭衣物的洗涤、熨烫、折叠等;
(5)家庭烹饪:包括家庭膳食的烹饪;
(6)家庭照料:包括家庭老人、孩子的照料;
(7)家庭其他服务:包括家庭其他服务项目,如做饭、洗衣、洗碗、搬家等。
2、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内容及时间。
二、服务时间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服务时间为每周六、日,每次服务时间为4小时,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服务费用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服务费用按每次服务4小时计算,每次服务费用为150元,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服务费用按每月服务次数计算,每月服务费用为3000元,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服务质量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内容及时间。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低于甲方要求,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甲方需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六、争议处理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签。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保姆劳务合同标准范本
第一条 合同主体
甲方:(雇主)
乙方:(保姆)
第二条 甲方聘乙方
甲方拟聘用乙方,乙方接受甲方的聘用,双方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均可终止,但需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条 乙方职责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在家中为甲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保洁:乙方须定期保洁家庭内的卫生,包括擦拭家具、地面、窗台、家电等,保持家庭的清洁卫生;
(2)衣物洗涤: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定期洗涤家庭内的衣物;
(3)家庭烹饪: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定期为甲方烹饪早、晚餐;
(4)其他: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定期提供其他服务。
第五条 工资待遇
乙方每月按照甲方规定支付工资____元,工资支付时间每月____日前支付。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提供乙方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家具等;
(2)甲方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
(3)甲方须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4)甲方应提供乙方必要的休息环境和空间。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服务;
(2)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保护甲方的财产与私隐;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4)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家庭规章制度。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家政合同标准版
一、合同主体
甲方:(家政服务用户)
乙方:(家政服务机构)
二、服务内容
乙方派遣专业技能人员,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
(1)清洁服务:室内清洁、家电清洁、洗衣服务等;
(2)安全服务:安全护卫、安全检查等;
(3)照料服务:护理老人、儿童看护、照顾病人等;
(4)其他服务:家庭教育、家庭财务管理等。
三、服务时间
服务时间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服务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由甲方支付,具体金额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五、服务质量
乙方有义务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家政服务,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六、终止条款
1.甲方有权在乙方服务不满意时终止合同;
2.乙方有义务按时完成服务,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签;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金牌保姆概述
工程保洁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案由案由: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11月19日开始,将保洁清洁工作承包给原告,工程于2018年12月中旬完工,保洁费用由双方确认为14480元。
可以。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民法典以及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拓展资料
1.劳务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广义的劳务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即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2.广义的劳务合同大部分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由民法来调整。在这里,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规定的是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3.劳务合同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广义的劳务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即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4.广义的劳务合同大部分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由民法来调整。在这里,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规定的是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法律主观:
1、 缔约过失责任 纠纷
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4、确认 合同无效 纠纷
5、 债权人代位权 纠纷
6、 债权人撤销权 纠纷
7、 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
8、 债务转移 合同纠纷
9、 债权债务 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0、悬赏广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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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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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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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互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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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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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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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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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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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
9、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0、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3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
2、 商品房 预约合同纠纷 3
3、 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 3
4、商品房 销售合同 纠纷 3
5、商品房委托 代理 销售合同纠纷 3
6、 经济适用房 转让合同纠纷 3
7、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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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气合同纠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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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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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
8、同业拆借纠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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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抵押合同 纠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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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租赁合同 纠纷 6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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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 设备租赁合同 纠纷 6
8、 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 6
9、 承揽合同 纠纷 70、 加工合同 纠纷 7
1、定作合同纠纷 7
2、修理合同纠纷 7
3、复制合同纠纷 7
4、测试合同纠纷 7
5、检验合同纠纷 7
6、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7
7、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 7
8、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 纠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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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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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运输合同 纠纷 8
8、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
9、公路 货物运输合同 纠纷 90、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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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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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130、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13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13
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13
3、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3
4、 服务合同 纠纷 13
5、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13
6、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13
7、 医疗服务合同 纠纷 13
8、 法律服务合同 纠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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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14
2、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4
3、 财会服务合同 纠纷 14
4、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4
5、 娱乐服务合同 纠纷 14
6、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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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教育 培训合同 纠纷 14
9、 物业服务合同 纠纷 150、 家政服务合同 纠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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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当得利 纠纷 16
5、不当得利纠纷 16
6、无因管理纠纷 16
7、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需要负责,关键要看保姆是怎么请的。如果保姆是直接通过劳务市场或者熟人介绍、雇主直接请的,劳务费直接付给保姆,那么雇主就与保姆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保姆与雇主间建立的还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保姆工作期间受伤,雇主一般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分析
按实际情况,属于雇佣关系,对于保姆摔伤,你们应当承担其治疗的相关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情况,一般雇主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通常都会被判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雇主直接与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费用支付给家政公司,保姆由家政公司派出,这种情况下,雇主与家政公司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保姆在工作期间受伤,雇主一般无需承担责任。但需要提醒的是,雇主如果与家政公司签订的是中介合同,即家政公司只负责推荐保姆,保姆工资由雇主发,请保姆时雇主应该与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保姆在工作期间受伤,自己不承担责任,避免直接与保姆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医疗美容起诉的案由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既然是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责任,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害问题,违约责任是一种弥补损失的责任,患方要提供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1 协商。
2、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由于经济的发展以及二胎时代的来临,人们对家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如保姆、钟点工在一些大城市的薪水已经处于较高水平。但由于家政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因此在实践中会发生较多的家政服务合同纠纷。那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1、 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 、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如何避免家政服务纠纷?
1、看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具有从业资质,不要选择在小区贴条或游动的个人服务的“野家政”;
2、认真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书面形式进行预订,明确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价格、项目、标准;
3、家政五福有时候是高空作业,缺少相应的防护措施,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还要问清家政服务公司是否为其服务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以免出现意外事故后不好解决;
4、不要不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就预交定金、押金,不要选择预支服务项目;否则一旦家政公司倒闭或改头换面,消费者就难以维权;
5、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首先与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消协投诉或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家政服务人员的缺口越来越大,但随之而来的是家政服务人员服务水平的参差不齐,因此,雇主在选择家政机构时应选择正规的机构,并与家政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法律主观:
1、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5、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8、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9、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0、悬赏广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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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纠纷
1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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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1
4、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1
5、互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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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1
7、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1
8、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1
9、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20、拍卖合同纠纷2
1、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2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2
4、临时用地合同纠纷2
5、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2
6、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2
7、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2
8、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
9、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0、项目转让合同纠纷3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
2、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3
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
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3
5、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3
6、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3
7、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
8、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3
9、供用电合同纠纷40、供用水合同纠纷4
1、供用气合同纠纷4
2、供用热力合同纠纷4
3、赠与合同纠纷4
4、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4
5、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4
6、借款合同纠纷4
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
8、同业拆借纠纷4
9、企业借贷纠纷50、民间借贷纠纷5
1、小额借款合同纠纷5
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5
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5
4、保证合同纠纷5
5、抵押合同纠纷5
6、质押合同纠纷5
7、定金合同纠纷家晤士JWS、进出口押汇纠纷5
9、储蓄存款合同纠纷60、银行卡纠纷6
1、借记卡纠纷6
2、信用卡纠纷6
3、租赁合同纠纷6
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6
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6
6、车辆租赁合同纠纷6
7、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6
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6
9、承揽合同纠纷70、加工合同纠纷7
1、定作合同纠纷7
2、修理合同纠纷7
3、复制合同纠纷7
4、测试合同纠纷7
5、检验合同纠纷7
6、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7
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7
8、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7
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8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8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8
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8
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
5、铁路修建合同纠纷8
6、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8
7、运输合同纠纷8
8、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8
9、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90、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9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9
2、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9
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9
4、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9
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
6、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9
7、联合运输合同纠纷9
8、多式联运合同纠纷9
9、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00、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0
1、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0
2、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0
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0
4、保管合同纠纷10
5、仓储合同纠纷10
6、委托合同纠纷10
7、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10
8、货运代理合同纠纷10
9、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1
10、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
1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
1
2、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
1
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
1
4、行纪合同纠纷1
1
5、居间合同纠纷1
1
6、补偿贸易纠纷1
1
7、借用合同纠纷1
1
8、典当纠纷1
1
9、合伙协议纠纷120、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2
1、彩票、奖券纠纷12
2、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2
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2
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2
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2
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2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2
8、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12
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130、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13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13
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13
3、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3
4、服务合同纠纷13
5、电信服务合同纠纷13
6、邮寄服务合同纠纷13
7、医疗服务合同纠纷13
8、法律服务合同纠纷13
9、旅游合同纠纷140、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14
1、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14
2、旅店服务合同纠纷14
3、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4
4、餐饮服务合同纠纷14
5、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4
6、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14
7、网络服务合同纠纷14
8、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4
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50、家政服务合同纠纷15
1、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5
2、殡葬服务合同纠纷15
3、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15
4、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15
5、保安服务合同纠纷15
6、银行结算合同纠纷15
7、演出合同纠纷1家晤士JWS、劳务合同纠纷15
9、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60、广告合同纠纷16
1、展览合同纠纷16
2、追偿权纠纷16
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16
4、不当得利纠纷16
5、不当得利纠纷16
6、无因管理纠纷16
7、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保姆和雇主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双方直接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居间关系(通过第三方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1
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间,如 施工总承包人与地基基础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违法分包人与其手下名为班组实为劳务分包的包工头之间等,且不以合同效力来做区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往往就工程建设存在较强的附属性,如施工进度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报请承包人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起申请等,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价款支付、工期要求、质量、安全等方面具有连贯性、一致性,典型的如价款、工期、违约金的“背靠背条款”。
2
转包和挂靠
鉴于转包关系、挂靠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挂靠合同等,与建设工 程分包合同实质上性质相同,故对于转包合同项下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就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争议,也应当认定为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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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多数案件为下一层的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起诉上 一层的承包人要求给付工程款等,少数案件为上一层承包人起诉下一层分包人主张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往往标的较小、数量较多。
一个工程往往只涉及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但是可能会存在多个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施工总承包人与幕墙工程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劳务分包人与班组负责人(实为某一部分劳务的包工头)之间的纠纷等。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人,通常处于 弱势地位,往往管理意识不强、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特别是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往往难以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些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所承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实践中往往未能组织相应的分部分项验收而只能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作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时间上也大为滞后于实际情况。
一些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起诉以后才发现,作为鉴定的基本依据(如施工图纸、预算书)已经无法找到,签证单、联系单签字不完整,索赔超过索赔时限,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极其粗糙甚至根本没有书面的合同。
所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相较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上反而更加大,这是该类案件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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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指的是发包人与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就合同价款、 质量、工期等产生的纠纷。
工程装修分为家装和工装,前者指的是家庭住宅装修,后者泛指有一定规模的 公共场所设施的装修工程,如商场、酒店、办公楼等。对于后者工装,当然属于建设工程中的装修分部工程。
对于前者,司法实践中就是否适用建筑法、是否区分合同效力等问题存在颇多争议。鉴于我国家庭装饰市场的现实情况为多数的装修公司并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家庭住宅装修往往不以资质问题而认定无效。
2
家装合同效力的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6、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四)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改善家庭居室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由此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但此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一直是我国立法中的空白。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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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特点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特点是施工内容繁杂,但手续往往十分粗糙。以家庭装 修为例,根据是否承担建筑材料费用,可以分为“全包”“半包” “清包”,设计费有时单列、有时合并进入装修费之中,工程造价通常采用固定总价计价且存在一定的下浮。
实践中,在装饰装修合同所对应的设计图纸、预算、施工材料等不明确的情况 下,当事人往往就固定总价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产生争议。在履约的过程中,有关施工的材料与设备,业主采购、承包人采购、业主与承包人一道采购、业主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指定业主采购、业主指定承包人采购等各种方式不一而足。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业主提出的修改、拆除、返工重做等往往仅通过口头、电话可以联系家晤士官网右侧在线客服(值班热线)、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并无规范的手续。装修完成后,竣工手续也较为简单, 有些甚至未办理竣工手续,双方对何时完工、业主是否认可工程质量合格等问题往往存在争议。
4
工程造价
此外,在涉及工程造价的问题上也容易产生争议,这是由于建筑材料更新较 快,一些市场上的新材料、新工艺,定额中并没有相应的子目、市场询价也存在困难。
即使委托鉴定,对于一些差异较小的材料具体属于哪一价位也难以辨析,如单 价350元的大理石与650元的大理石用肉眼根本无法区分。由于许多不规范的装修项目没有相应的施工记录,对于隐蔽的水管、电线等工程量无法鉴定。一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合同、预算单等,致使工程价款组成、计价模式、计价依据等均存在争议。
而针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价款主张,发包人往往会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予以抗辩,但所涉质量问题往往属于质量通病等质量缺陷。综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往往细碎、烦琐、当事人矛盾对立严重,案件办理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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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装修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如木工、刮腻 子、贴瓷砖等劳务部分分包给其他第三方主体(单位或个人),如第三方主体与承包人之间就装修工程的造价、质量等产生争议,工装工程中往往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家装工程中往往认定为承揽合同,但均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如果承包人与第三方主体中的个人并非分包关系,而是按照固定标准计算报酬,如按日、按工作量等,双方之间的合同基本上会被认定为劳务合同。
本文内容参考《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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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所谓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之
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合同纠纷。按劳动合同履行地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内,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为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另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外,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中国企业或中国自然人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本文拟就上述两种情况下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
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司法现状
1,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现行法律规定极不完善。
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跨国投资的增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以及中国人到国外工作已经是越来越多。据上海市媒体报道,自2004年初至2005年4月底,上海工会系统法律机构共为8100余名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代理仲裁、诉讼及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31起,处理来信298件,法律咨询6200余人次。从进入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的纠纷来看,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问题的焦点是应当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以及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中国的劳动法对这些劳动者是否适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只能适用中国的《劳动法》等。目前,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犹豫不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2,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审级偏低,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劳动争议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但是,根据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涉外民商事管辖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般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笔者认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涉外民事案件,依该规定应由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但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导致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虽然是涉外民事案件,却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不利于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原因是在最高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生效以后,基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除外)已经不再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经验不足和法律规定理解不深,直接导致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适用法律错误,这一状况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或无国籍人)。其表现为三种类型:
1,用人单位是中国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是外国自然人,即通常所说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2,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劳动者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3,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劳动者是外国自然人。另外,还有非法打工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妥当?以及劳动合同中法律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值得研究。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范。
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我国的《劳动法》。这里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国企业;这里的劳动者包括外国人。根据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但是,目前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据报道只有苏州开始为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中虽约定用人单位为外籍人士提供国家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公积金和其他综合保险,但商业保险附加了许多条件,使得外籍人士发生医疗等费用时,有时却得不到理赔。一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这类费用?如何承担往往成了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适用中国劳动法处理,但是,由于目前劳动法律规范极不完善,使得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实际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态。
笔者认为,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外国劳动者应当享有不低于中国国民的社会保险待遇,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的无法可依的状况,也是司法实践上的正常现象。我们知道,社会的发展总是推动立法活动的前进,对于现阶段出现的这些新类型案件,就需要我们的法官具有大胆的创新精神,法官造法,正确的理解、运用和发展法律的基本原则,以适用发展了的社会,最终对案件作出积极的裁判。
2,外国企业与中国劳动者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按雇佣关系处理。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为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劳动法,前文述及该法第二条所指的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即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或外国经济组织驻华代表处等),因此,一般认为,外国企业与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中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但是,最高法院于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上述司法解释虽然尚未正式通过生效,但是,对于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已经是有所突破,其立法意图已经是非常清楚了。
由此可见,对于外国企业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劳动合同纠纷是依照中国法律处理,但是,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范,而是倾向于按照雇佣关系处理,适用有关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3,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因在中国境内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向我国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如何适用实体法?传统的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是适用于外国企业与外国自然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理由还是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但是,我们看到最高院关于劳动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对外国企业与中国公民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突破。
因此,笔者认为,外国企业与外国劳动者之间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国合同法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理由是:
1)劳动关系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国际私法理论认为,与人身有关的国际法律冲突中,应当适用其本国法。
2)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法律适用范围,基本上是采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都属于劳动法调整,随着改革开放、人员流动和跨国投资的发展,司法现实已经向这一法律适用原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最高院关于劳动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适用范围的突破就是明证。
3)劳动法的公法属性与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发生冲突时,不应仅仅强调劳动法的公法属性,而降低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更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时,应适用该原则。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打工,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值得商榷。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打工是指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的情况下,违反我国有关规定,为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取得报酬的行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非法打工,外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是涉外劳动合同纠纷。该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中国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0条“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批准来我省就业,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其主要理由是外国人在中国非法打工,违反了中国的有关涉外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非法权益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这样做虽然是有一定的道理,也确实可以通过不保护非法利益的合理预期,以达到对违法行为相对制裁的目的。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一规定的历史局限性。
首先,外国人在中国非法打工的情况千差万别,其与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的区别,只有中国政府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故意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办理劳动许可的真实情况,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据介绍韩国自1980年代后期外国劳动者不断涌入,主要从事3D行业。按照韩国出入境管理法滞留资格规定,可将外国劳动者分为合法就业者、产业技术研修生及非法滞留劳动者。韩国产业技术研修生制度是1991年后实行的,由于研修生的工资很低,再加上昂贵的出国成本,使得许多人离开研修岗位进行非法就业。外国劳动者人权问题由此引起了韩国学者的关注。从事3D业的外国劳动者容易遭受产业灾害,发生事故后,能否按照产业灾害险保险法获得赔偿成为受害人生活保障的关键。1995年韩国大法院规定了非法滞留者在劳动法的地位,现在产业技术研修生和非法就业者都成为了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的保护对象。目前,韩国正在起草《外国人劳动保护法草案》,相信外国劳动者的人权保护制度将逐步完善。相比较韩国对于非法滞留者的劳动保护以及近年来的立法活动,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外国劳动者非法打工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处理方式,显得过于简单,是值得商榷的。
5,法律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
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目前有关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主流的观点认为,《劳动法》具有公法性质,在一国境内具有强制力,不能为当事人的选择排除适用。因此,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时,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及处理合同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达成协议,以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当在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适用与劳动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情况下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或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时,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是,不管是依当事人的选择,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该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笔者认为,劳动法相比较与合同法是特别法,当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理由是新法优于旧法,笔者不敢苟同。但是,劳动法的规定本身确是亟待修改的。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中国企业或中国自然人,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以下三种:
1,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
2,外派劳务与中国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3,中国企业驻外人员与中国派出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下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如何适用合同准据法和实体法,还是有必要予以关注的。
1,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我国船员向外国船公司在我国主张船舶优先权或工资的,应当属于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我国的《海商法》,船员工资需依“劳动法律”或劳动合同产生才具有船舶优先权。在劳务公司派遣船员的情况下,如果船员与劳务公司有合同而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船方)没有书面合同,那么,只有当船员与船方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或船员与船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时,船员的工资请求权才具有船舶优先权。青岛海事法院的黄永中在《船舶优先权理论与实践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认为“船员与船方的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调整”。然而,根据我国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似应遵循“先仲裁,后起诉”的原则,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审理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如此,该类纠纷的当事人不能就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而须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事司法实践中,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否必须适用上述劳动法所确立的“先仲裁,后起诉”原则,该类纠纷能否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并予以解决仍存在很大争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均使用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提法,而不认为是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本质的区别。其主要根据也是因为目前大部分船员是由劳务公司派遣的。简单的来说,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是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而使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提法,即认为船员与船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而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是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
为此,国际劳工局于本世纪初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船员劳工的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于1984年正式承认了包括《海员协议条款公约》在内的13个相关公约。这对保护受雇船员的利益,保证协议的履行有了相应的保障。依照这些公约的规定,出现协议纠纷时,受雇船员既可以依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协议起诉劳务公司,也可以依与船公司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起诉船公司。
笔者认为,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往往是船员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与船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混合法律关系,即在同一诉讼中,既有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又有事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同时,由于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在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诉讼程序中,不适用劳动法“先仲裁、后起诉”的原则,而应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诉的竞合可以有效地保证对船员利益提供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2,劳务输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劳务输出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中被纳入服务贸易第四种方式,即自然人流动。劳务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出现各种纠纷在所难免,劳务输出的制度设计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创造了“空间”,特别是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关系复杂得多,再加上劳务输出的劳务实施地(合同履行地)一般是在国外,其法律适用关系复杂,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大,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稳定
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1994-10-25[1994]外经贸合发第654号)《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外派劳务和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派劳务企业应根据劳务合作合同规定与境外雇主进行交涉,及时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按劳务合作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处理。在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时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按工程所在地和劳务实施地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处理”.由此看出,我国政府对劳务输出的法律适用基本上是我国劳动法、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劳务实施地法及国际惯例。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是非常混乱的。
首先,这一规定要求派出劳务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那当然认为应当是适用劳动法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但是,一般认为,劳务合同是形成的劳务法律关系,是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所区别的。
其次,这一规定认可了在劳务输出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劳务实施地法,但对于适用劳动法与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没有规定(下文再述)。
再者,在劳务输出这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类似于涉外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中所形成的混合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与中国派出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和劳动者与境外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依与中国劳务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起诉中国派出企业,也可以根据与境外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起诉境外实际用人单位。
3,中国企业派出人员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国企业派驻国外的代表处与聘用的中国籍劳动者或者外国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中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的,是否受理?可否适用外国法?依中国劳动法第2条的现行规定理解是应当受理的,并适用中国劳动法审理。但是,因该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劳务实施地)在中国境外,其必然与驻在国劳动法在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强制性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其法律适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四,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
探讨如何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归根到底是要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在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采用劳务实施地法的原则,这基本上对于国内的劳动合同纠纷是合适的,也符合劳动法的公法属性的特点。对于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在法律适用上的意见基本上是互相矛盾的。
笔者认为,依目前国际劳动法的发展趋势,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准据法,尚不足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应该适用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我们知道,劳动法的核心是保护法,这也是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所决定的,国际劳动法的发展趋势就是日益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已经成为各国劳动法学者的共识。当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合同准据法,不利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时,我们应当注意到劳动法律关系与一般的商事合同关系的区别,从法律适用的结果出发,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确定合同准据法。